捐赠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草 案)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学校声誉的提高,海内外友好人士或团体特别是华工校友相继在我校捐资设立了各类专项基金,捐建了多个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场馆。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省教育厅同意,省 银行审查批准,并经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秘书处,由学校授权统一协调接受社会捐赠。基金会秘书处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学校授权的华南理工大学校内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七条 校内所有接受社会捐赠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拟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凡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基金,一般为不动本基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如果捐赠者有特别要求,亦可动用本金。
第九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以各学院依靠其自身资源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所形成的基金)。
第十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均可在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各学院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或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
第十一条 各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华南理工大学"(或华南理工大学下属部门、单位、学院)、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华南理工大学 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华南理工大学 奖学金"。
第十四条 以华南理工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事处、学工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的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教育发展基金会须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各学院基金及专项基金可委托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对相应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资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具体项目的执行、日常经费的审批及资金的运作等)。特殊情况由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其中建筑类项目捐赠款由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 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或部门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帐,并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
(凡提供信息者,本基金会赠纪念品以示感谢。除基金会理事与专职工作人员及校领导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本基金会将给予筹资额1~3%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教育发展基金会。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