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04-19
作者: 浏览次数:20
学校各单位:
2009年7月2日,学校下发了《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基金会鸣谢办法》、《华南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事宜通知》等文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已于2009年9月发至各单位。学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营造宽松的捐资环境,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筹措办学资源,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文件要求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文件电子版可到学校基金会网站下载;如需纸质文件,可到基金会工作办公室领取。
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四部门联合审核,批准我校基金会为“具备国家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国家非公墓基金会,是广东省享有此资格的唯一一家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各界捐赠均可依法免税,如需免税证明可到基金会网站下载或到基金会办公室索取复印件。
三、学校各单位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各学院指定)。
各单位捐赠尚未入基金会账户的,如需与捐赠单位签署补充协议的,可参照补充协议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