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的通知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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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保护捐赠方、受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我校接受的捐赠一般应签订捐赠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等相关规定,各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时应体现捐赠行为的自愿性、无偿性与公益性,协议内容不能对营利性行为以及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的行为做出规定,其中营利性行为参照如下: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为避免因出现上述问题影响到学校基金会捐赠票据核销、捐赠配比申报等工作,捐赠协议签订时应尽量以学校基金会出具的协议书范本为准,避免出现如筹资、赞助、冠名、LOGO、企业宣传、战略合作、优先录用等体现营利性行为的字句。所有捐赠协议在签订前,必须将协议电子版发送至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审核,以确保各项条款符合财政厅捐赠票据的相关使用规定。
公共关系处
财务处
201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