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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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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方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方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桥梁、湖泊、绿化景点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6.科研、教学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7.不动本基金类:各种不动本基金。

8.经批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9.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建筑物造价的1/4者(以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2.景观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该景观造价的1/2者,可获得该景观命名权。

3.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某科研基地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的命名权;如科研基地或实验室造价较高,其命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4.人才岗位类:原则上应全额提供岗位资助金,方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奖教金类:年度捐赠额度原则上奖(助)学金不低于 2万元 ,奖教金不低于 5万元 ,可获得命名权。

6.专项基金类:以华南理工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其本金原则上应不低于 20万元 人民币,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7.不动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 50万元 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8.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按“华南理工大学AA  BB  CC”形式为捐赠项目命名,其中:

1.AA:经学校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方提供的字号名。如励吾、逸夫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命名工作由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命名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命名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方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 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3.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 并视情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方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及景观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命名项目均为以华南理工大学或捐赠方设立的各类基金。学院(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捐赠基金项目命名管理办法,命名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