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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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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并由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严禁私自刻章。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七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加盖基金会印章。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九条  任何人员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五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法人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印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处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设在财务处)保管,按规定使用。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需更换印章保管人的,应填写印章交接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