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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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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基金会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项目运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基金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基金会应加强管理,并将其纳入基金会整体发展规划及日常工作计划。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华南理工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

(一)行政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基金会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基金会行政工作发文、理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二)法律类:主要包括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团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捐赠签署的各种协议、订立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公益项目:主要包括基金会在各类公益项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实物;

(四)财会类:主要包括基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九条 基金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十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