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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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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为华南理工大学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华南理工大学在编人员为华南理工大学派遣到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华南理工大学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由华南理工大学人事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华南理工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三章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基金会员工身份从事任何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四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华南理工大学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员工享受保险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由人事部门与被聘用者双方商议决定。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