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为充分发挥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同华南理工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二)热爱社会公益,完全出于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三)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
(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受以下的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
(二)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参加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者评比表彰;
(四)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承担以下的义务:
(一)服从管理,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相关必要的培训;
(三)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八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和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志愿者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给公益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及交通费,并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基金会对其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