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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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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为充分发挥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同华南理工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二)热爱社会公益,完全出于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三)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

(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受以下的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

  (二)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参加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者评比表彰;

  (四)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承担以下的义务:

  (一)服从管理,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相关必要的培训;

(三)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八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和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志愿者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给公益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及交通费,并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基金会对其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