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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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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基金会的透明管理,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人,基金会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四)基金会各个基金项目年度收支情况;

(五)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捐赠者指明不愿意公开或者匿名的;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九条  在华南理工大学各宣传平台、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

(一)专题出版物,主要包括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基金会会刊、基金会年度画册等;

(二)移动传媒、网络媒体,主要包括微信、微博等;

(三)其他方式,主要包括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等。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所需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非本办法提及的信息而需要公开的,需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捐赠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